北方网消息:被告人李某因在歌厅消费时与歌厅领班发生不快后,便纠集他人将被害人殴打致伤,并将被害人信用卡以及身上携带的现金、手机抢走。日前,这几名被告人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2003年4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河西区某歌舞厅因故与该歌厅领班刘某发生不快。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程某、李某某、许某等三人,尾随被害人刘某及朋友至河北区某宾馆附近,先是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后又强行将刘某挟持上一辆出租车。在车上,李某、李某某继续对刘某进行殴打、恐吓,被告人程某亦对刘进行言语威胁。被害人刘某被迫提出给钱了事。三被告人将刘挟持到南开区周邓纪念馆附近,抢得被害人书包、信用卡、现金、手机等物。后又逼迫刘丽说出信用卡密码后,再将被害人挟持到王顶堤附近的一处ATM自动取款机前,取出信用卡中的现金2100元。后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 李某、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主观只有报复、打人泄愤的故意并无抢劫的故意,李某也没有通过暴力威胁取财的行为,而且又是本案被告人刘某提出以钱化解对方怨气,所以李某、李某某二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程某、许某的辩护人也认为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斗殴,且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程某抢劫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受他人纠集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并殴打他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一审分别对李某等四名被告人判处四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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