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开始实施后,原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即行废止。 据悉,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做出诸多新规定。其中包括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调查、检验、鉴定、认定、处罚、调解等程序的具体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各环节的时限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由交警专门调查取得证据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或由一名交警当场处理,记录交通事故主要事实作为证据的规定。
看点一:小事故不“私了”可强制撤离 三种情况可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1、在道路上发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2、发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3、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遇有上述三种情况,交警应记录交通事故信息,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交警可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看点二:“私了”不成应给交警文字材料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向交警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警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看点三:4类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 3、财产损失较大的; 4、财产损失轻微,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看点四:6种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并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交通事故;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看点五:交警到交通事故现场先救人 交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在距现场来车方向50至15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交通标志和警戒线,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警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交警应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道路右侧,车辆应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此外,交警应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同时还新规定,在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中,交警应予以积极协助。 看点六:交警有权查验当事人证件及物品 按照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检查当事人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行驶证、保险标志;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依法传唤。交警可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看点七: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货物 交警认为应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扣留其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及行驶证的,交管部门应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对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看点八: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能自选 交管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及现场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延长10日。 另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备案,交管部门可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看点九:扣留交通事故车不得使用 交管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交通事故车辆和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看点十:三日内能提出复检鉴定申请 交管部门应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交管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交管部门,交管部门予以备案。 看点十一:逃逸、毁灭证据负全责 交管部门经调查后,应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看点十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超10天 交管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或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没有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可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看点十三:终生禁驾信息全国联网备案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驾驶证的,应在移送案件之前,由交管部门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交管部门将已扣留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交管部门转递通知书转至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由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 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对其做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决定,同时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看点十四:损害赔偿调解期限10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交管部门将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交管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交管部门指派2名交警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调解时间应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看点十五:交警调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 交警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程序有6项内容: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实际价值或评估机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将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调解。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也可由交警转交,由交警转交应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交管部门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没有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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