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也许当听到自己被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时,被告人王川才会意识到自己当初做了一件多么愚蠢的事。由于王川对用款方监管不力,造成其表舅投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巨额资金出现亏损。为掩盖事实,王川将其表舅的220万余元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并偷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公章,以用款方“何秋龙”的名义签订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从而将巨额资金用于炒股及消费,结果给其表舅造成近110万元的巨额损失。王川的案件足以给相关从业者敲起警钟。 表舅投资
王川年龄不大,今年只有29岁。1994年,王川应聘到某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月,王川来到该证券公司下属的一家营业部工作。1999年6月,王川开始担任该营业部客户部主管,负责大、中、散户的交易、相关问题的解决及监控操作等工作。说通俗点,王浩负责的工作就是帮助那些有闲散资金的客户找需要资金的客户。给他们牵上线后,再主持双方签订一份投资委托管理协议,甲方是出钱方、乙方是用款方,营业部作为监督方。乙方在使用甲方资金时,按约定要给付对方相关利息。假如用款方在使用资金时超过风险线,营业部承担投资方的损失。这些在协议中都有明确规定。 王川有个表舅名叫刘言观,是个很有经济实力的人。1999年春节期间,刘言观和表外甥王川聊天时,王川向其介绍了单位的业务。听完王川的介绍后,刘言观深感外甥的业务实在是个没有任何风险的生财之道。于是,他找王川要了一份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仔细进行研究。刘言观经研究决定,把自己持有的巨额资金投到表外甥的营业部,然后吃利息。既然决定了,刘言观便让王川为其找客户。此时的王川并没有产生任何歪念,只是一个心思的为表舅赚钱。王川既为主管,那么为表舅找几个用款客户就不是什么困难的事。刘言观投入到营业部第一笔资金为60万元。那次,王川把表舅和用款方———一个姓程的人一起带到证券公司办公室里见面,双方谈了相应条件,并最终达成协议。在王川的联络下,又有9个人相继使用了刘言观提供的资金。从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刘言观先后向王川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指定资金账户内投入人民币252.5万元。共签订了23份投资委托管理协议。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基于对表外甥的信任,刘言观只在前两份签订时与用款人见面。之后,他就把这些事让王川大包大揽了。然而,王川辜负了表舅的信任,由于他未尽到监管责任,部分用款人在炒股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有的人赔得很惨。王川在庭审中解释当时为什么未出手平仓时,居然说是“不忍心,不好意思”。同时,王川也没把这些事情告诉给表舅刘言观,他说是怕表舅着急,更不想失去客户。 外甥挪用 对于王川挪用公款的事实,法院的判决是这样认定的:由于被告人王川未尽监管职责,致使部分用款方在炒作股票过程中出现亏损,给出资方造成了损失。被告人王川为掩盖事实,除将协议到期的利息支付给刘言观外,将剩余本金连同协议规定的用款方使用刘言观投资的资金220.1万元,转入其个人开立的“何秋龙”、“慕某某”、“何某某”三个账户中,并偷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公章,以用款方“何秋龙”的名义签订投资委托管理协议,用于本人炒作股票及消费。期间,被告人王川采取支付协议到期的部分利息的手段,继续骗取刘言观的信任,给投资方刘言观造成人民币109.9万元的损失不能归还。“何秋龙”这个名字还颇有些来历。王川说这是母亲认为他的名字不好,于1998年给他起的。 2000年3月,王川迈出危险的一步,将一名用款人借刘言观的13万元从其账户上提出,并存到了慕某某的账户上,而后用这些钱炒股,结果王川赔了。但是为蒙混过关继续向表舅支付利息,制造了借款协议还在继续履行的假象。 王川这一手把刘言观骗得好苦。刘言观在事发后对调查人员说,他的投资经王川经办,共签订了23份投资委托管理协议。除了前两份外,后来的协议都是王川送来的。毋庸讳言,正是刘言观的信任和疏忽,给王川挪用公款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000年8月15日,王川又把属于表舅的100万元人民币转入到何秋龙的账户上,用于炒股和消费。然而股市风云瞬息万变,王川炒股票有时赚,有时赔。赚到的钱让王川又都投入股市,但先后都滚动着赔进去了。就这样王川共计亏损了约100万。据王川交代,另外还有10万元钱,被其用于吃饭、买衣服。 难逃法网 掉进了犯罪的深渊,案发只是早晚的事。2002年8月,王川因未参加从业资格考试,而离开了证券公司营业部。这时的刘言观就是对表外甥一百个放心,也必须要求王川为其做一个最后交代。面对表舅的追问,王川再也无法欺瞒下去了,万般无奈之下把“坏消息”告诉给了刘言观。刘言观听后极为气恼。但是,王川毕竟是自己的表外甥,刘言观开始并不想和王川家撕破脸,他带着王川一起找到了他父母。无奈之下,王家要把两辆汽车和房子都抵押给刘言观,但刘言观未接受。为了还上“表舅的债”,王川准备投资一个项目,想赚钱还给刘言观,但最终未能谈成。 对于接下来的事实,王川在庭审中是这样交代的:无奈之下,刘言观想出一个点子,让我外逃。然后他再拿着协议去找证券公司打官司,让证券公司还钱。事实上,刘言观也的确把事情闹到了法院———他把证券公司告了。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作为该案当事一方的王川之母答应先还刘言观50万元人民币,剩下的钱一年内还清。为确保收回自己的巨额投资,刘言观提出,如果王川家还不上钱,相关责任应由证券公司承担。但遭证券公司拒绝。后经证券公司举报,2003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川抓获归案。 重案法理挪用资金性质属于公款 听取控辩双方几轮极为激烈的辩论之后,法庭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一、被告人王川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王川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二、刘言观投入的资金是否属于证券公司管理的公款。三、被告人王川之母在民事诉讼前,向王川所在单位的领导递交的投资委托管理协议等材料,以及该单位在民事诉讼中,将掌握的相关材料连同被告人王川之母交出的部分材料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认定被告人王川为自首是否起作用。经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一被告人王川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及其所在单位的上级公司,均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被告人王川在国有公司营业部任客户部主管职务,并从事客户所投入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体身份属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二、证据表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客户存入证券公司的资金成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证券公司统一保管、管理。根据上述规定证实,被告人王川管理客户刘言观投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交易资金的性质,属于证券公司管理下的公共财产。因此,被告人王川动用公共财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向所在单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必须是被告人本人,即使是被告人亲属代为投案,亦必须是被告人因病、伤。由其家属代为投案的,必须有证据 表明是本人的真实表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川在案发前具有投案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认定被告人王川家属代其投案自首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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