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交管局了解到,从今天起,天津市将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措施,如果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当事人各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总损失两千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如不撤离现场,交警赶到现场处置后将依法处罚交通违法者。 事故原因清晰应签名撤离
该措施规定,在上述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各方填写具备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状况、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和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后,应共同签名并立即撤离现场,另行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交通事故当事人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派出理赔定损人员会同事故当事人协商确认事故损失并签署定损协议,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和索赔单证理赔;对伪造事故现场、虚构事故事实骗赔的,依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协议不成应立刻报警 交管局介绍,如果当事人不按规定撤离现场应迅速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处置后,将依法处罚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拒不撤离将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报警,应向交警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警应当场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只当场调解一次。 协议不清楚可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没按规定确认事故事实并填写文字记录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警可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可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交管部门重申,如果出现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碰撞到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车辆受损后找不到肇事方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新闻链接 18种情况下双方犯错责任相当 交管局就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快速处置的责任标准做出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承担同等责任: 追撞前车尾部;变更车道,没有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无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没有让右方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车没有让左转弯车;转弯车辆没有让直行车辆;遇停止信号时右转弯车没有让被放行车先行;不按规定会车;不按规定掉头;不按规定超车;闯单、禁行路;逆向行驶;倒车尾撞后车;溜车;不按规定开关车门。 此外,如双方当事人都有下列过错时,也得承担同等责任:准备进入环行路口车辆没有让已在路口内车辆先行;遇停止信号继续行驶;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装载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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