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文字不长,只有11000多字,分8个部分21项,但反腐倡廉政策制度创新方面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集中在以下12个方面:
一、《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这个观点,在理论界早有讨论,在反腐倡廉实践的具体工作中也早有探索,但在中央文件中正式明确下来尚属首次。其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推进各项有利于防治腐败的改革。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并不断取得成效,滋生腐败的土壤将逐步被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将尽可能压缩,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将日益形成,防治腐败的成效将随之显现出来。总之,把以发展为目的的改革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这是《实施纲要》最高明的一招。
二、《实施纲要》强调:“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这些要求,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是前所未有的,是反腐倡廉教育思路和方法的重要创新。
三、《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这一要求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表明中共中央已把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再联系《实施纲要》强调的“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这一目标来看,反腐败专门法律出台的时间将不会很遥远,而是近5年之内(即2010年之前)的事情。
四、《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这表明中共中央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着眼于从法律的层面来解决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问题。
五、《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这些要求是专门针对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提出来的,有许多创新的内容。这些要求的精神实质就是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例如“推行党务公开”问题,虽然理论界早有讨论,但由中央文件明确规定,这是第一次。
六、《实施纲要》强调:“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规范和全面推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这些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而言的,有的是重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有的是创造性的新规定。从防治腐败的角度提出这些要求,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用人问题是最容易滋生腐败而又最难以调查处理的特殊问题。从现实生活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的严重现象来看,切实加大对这方面问题的惩治和预防力度非常必要。党内外群众对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呼声也非常之高。上述办法和措施的提出,说明中共中央对这个问题是高度重视的,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是坚定的,而且所提出的这些措施办法也是切实可行的。只要全党上下言行一致,严格按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办事,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能够得到有效防治的。
七、《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制定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这些要求的提出,表明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应该对等,应该对其权力运用所产生的结果负责,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来看,大都同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只顾使用权力,而不顾及其后果,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责任密切相关。作出明确规定,从必须承担责任的角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对于防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切实可行之举。
八、《实施纲要》强调:“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防治经济领域的腐败犯罪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金融账户实名制”有利于监控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再加上现金交易限制和反洗钱制度,堵塞了个人或家庭财产以现金形式存在的渠道,使得个人或家庭财产只能以金融资金和实物的形式存在。而且因为现金交易被限制,实物财产也必须经过金融转账才能获得。这样,金融账户就可以集中反映个人或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这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处经济腐败案件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每一笔财产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银行转账才能实现,来龙去脉都有转账记录,腐败问题一查即明,而且证据确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查处经济腐败犯罪案件的难度,切实加大预防经济腐败犯罪的力度。
九、《实施纲要》强调:“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追究制。”建立健全这方面的机制和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现实生活中,因投资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又往往过轻。
十、《实施纲要》强调:“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些要求,有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的重申,有的是创新性规定。这表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审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实施纲要》强调:“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这表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十二、《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这项规定极其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发展,跨国作案的腐败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为了有力有效地打击这些行为,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反腐败资源,切实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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