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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教授 |
为保障公民个人隐私刘白驹委员建议修改《刑法》———
透视相机、手机偷拍正骚扰着越来越多的人。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增设“侵犯个人秘密罪”,惩治利用手机等现代化设备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在这次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教授提交了相关提案。他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增设“侵犯个人秘密罪”或“侵犯隐私罪”,把情节严重的利用现代化工具偷窥、窃听、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和传播偷拍、偷录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的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侵犯个人秘密的行为列入其中。
数码技术发达带来另类烦恼
近年来,随着通讯、摄像、数码技术的发达,利用现代化电子设备如针孔摄像机、透视数码照相机、拍照手机进行偷窥、偷拍、偷录他人隐私行为或者身体隐私部位的事情逐渐增多,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更恶劣的是,还有人为了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贩卖和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传播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刘白驹委员说,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甚至已经侵害了公民私生活的安全和隐私权利,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律滞后治安处罚力度不够
刘白驹委员认为,对于这些行为,应当采取严厉而适当的法律措施,加以有效防范和惩治。
据介绍,对利用现代化设备侵犯他人隐私,许多国家的法律早已作出反应。除通过民法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外,一些国家还将利用现代化设备对他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偷录的行为,特别是将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予以传播的行为列为犯罪。
“相比之下,我国法律的有关对策就显得滞后和无力了。”刘白驹委员说,由于隐私权本身在我国民法中还没有确认,被偷窥、偷拍、偷录的受害人难以获得民事法律救助。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已列入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打击力度对惩治严重的偷窥、偷拍、偷录行为显然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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