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同盟下的公正性丧失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李燕林向《?望东方周刊》提供的一份书面材料称,在1997年10月8日由市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协调会上,决定对佘祥林一案“降格处理,判处有期徒刑”。据介绍,此次会议决定,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佘祥林不服一审上诉,由荆门市中院维持。 据法律专家分析,佘祥林案交由县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市中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发回的局面,佘的上诉便都在当地司法部门掌握之中。 据《?望东方周刊》调查,这次协调会除有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参加外,还有市、县两级的公、检、法的主要负责人。 “决定佘祥林命运的主要部门和领导,通过市政法委的‘协调’,达成了意愿上的同盟,而导致的结果是法律公正性的丧失。”张成茂律师对此评论说,“类似的情况很多,如目前在一些基层法院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遇到疑难案件就千方百计去揣摩上级法院的意见,甚至会书面请示,最后导致两审变成了一审,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不过,时任荆门市政法委督办科科长的刘想中则称,协调会是在佘祥林处于严重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很被动地召开的,协调会的决定只对办案部门起参考作用,并不能代表和干涉司法部门办案,协调疑难案件是政法委的职责之一,“如果当时不出面协调,佘祥林的案子可能会被拖得更久。” 刘想中透露,在此次会议上,大多数与会人员认为这个案件是成立的,只是在证据上存在着缺陷,按照当时刚刚实施的新《刑法》,应当疑罪从无,但“死者”家属不停地上访,大家总觉得把这个嫌疑人放掉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就做了一个有保留的判决。当时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树立得不是那么牢固。 刘也承认,当时也有人提出,如果佘祥林真的杀人,判处其15年也不是严格地执法,“但总比放掉的社会效果要好一些。” 佘祥林在看守所时记的日记里,摘抄过一篇名为《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启示》的文章,这篇被佘祥林工工整整抄了5个页码的文章,第一条讲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但最终,这条重要的原则并没在佘祥林身上得到验证。 《?望东方周刊》在采访中感觉到,这次协调会已成了相关部门及办案人员的挡箭牌。 “即使有外界干涉,法官也应该坚持独立办案的原则,领导干涉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法官应该只对法律负责。”张成茂律师说。张也坦承,中国法官的办案环境不是太好,“社会角色太多。” 这次由市政法委召开的协调会是对是错,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但有一个事实是,因为这次协调会的“定调”,公、检、法达成高度统一,原本有可能判决佘祥林无罪的两次希望提前泯灭,而佘祥林对此并不知情。 在采访中,一些司法部门也承认,公、检、法三部门之间,的确存在着“关系过于亲密”的问题。 “在上个世纪90年代,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不够,而配合过多,没有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何家平说。 “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望东方周刊》提供的总结材料中说,“对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 就在各个涉嫌制造冤案的司法部门表示将对办案人员展开调查的同时,一个预言在当地坊间传开,“不会有办案者个人因此事被处理。”和此传言相联系的一个事情是,在所有司法部门的教训总结中,“当时的司法环境差以及外界干扰太多”被列为造成冤案的最主要原因。 法律空隙里的猫鼠游戏 在佘案中,法院多次采取了发回重审以及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方式。针对湖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将一审判处死刑的佘案发回重审一事,有法律专家指出湖北省高院是在滥用发回重审权。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周永军在撰文评论发回重审这一制度时说,中国的审判体制决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对此上级法院应责无旁贷。但由于进入二审程序的许多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一些二审法官借机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此推卸责任、转嫁矛盾,发回重审程序成了二审法院的挡箭牌,丧失了其应有的监督价值,“建议取消再审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同样的指责还发生在庭审时,据佘祥林讲,在对他一审进行死刑判决时,法庭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我想在开庭时见一下家人,也不行。”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子,法庭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但现在法庭审理案子,如果不想公开审理,找理由很方便。”律师周峰说,“而且这些理由都貌似合法。”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佘案从侦查、起诉到最后判决,虽然是按部就班,但是程序执行不严,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导致错案的最终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执法者的执法不当并没有谁来主动监督和纠正。 佘祥林在看守所的日记显示,其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领导写信申诉自己的情况,“多年的无辜关押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但我相信司法机关能尽早帮助我洗脱冤情。” 甚至,佘祥林还在牢里用扑克牌为自己算卦,“红桃3代表将被判死刑,黑桃3代表无期徒刑,梅花3代表有期徒刑,方片3代表将被无罪释放。结果我连续三次抽到的都是梅花3。” 为了上诉,佘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9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3个月后去世,时年54岁。其大哥佘锁林也因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佘祥林的女儿则在13岁时辍学,到深圳打工。 提起为弟弟的案子到处告状的经历,佘锁林一脸无奈,“我感觉自己就像只老鼠,司法机关就像只猫,但我还必须硬着头皮去找他们。” “佘祥林以及一家人告状难的事情反映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苛刻,因为必须提供新的且非常有力的证据,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你的再审请求,但这对当事人来说太难了。而相关部门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复核时,往往存在偏见,会尽可能地找有利于判决的东西去否定它。”张成茂律师认为,“另外,再审和终审是在同一个法院,不利于发现问题,好多办案人员会碍于情面而丧失公正。” 张成茂称,在国际上通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有时候甲可能说东,乙可以说西,如果再参与一个人的意见的话,就可能会使公正性增强。” 而另一种针对再审程序的说法是,中国目前好多法院因为人、财以及体制等各种原因的制约,对再审程序没有足够地重视,“在一些法院,再审机构被当做是法院的养老院”。 不过,关于再审制度的改革,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将颁布和实施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据媒体报道,在2005年的人代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做工作报告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2005年将重点推出8项改革措施。措施之一就是改革再审制度,将再审启动权交给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