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王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可以与接收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商,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历的青年志愿者”……这是3月5日正式实施的《天津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3月1日,共青团天津市委、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召开了《天津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制定、出台过程进行了说明,对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宣传好、贯彻好《条例》进行了安排,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市委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2007年12月19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定于2008年3月5日起施行。《条例》对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对青年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在调整的范围、政府支持、青年志愿服务保障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今后,天津13万在册青年志愿者将有属于自己的法律条例。作为本市第一部地方志愿者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使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对推动本市青年志愿者事业的深入发展,促进青年志愿者法律法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天津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足球比赛分赛区,届时将有很多志愿者参与到各个奥运服务工作领域中来。同时,本市还将于2008年9月举办夏季达沃斯论坛,2013年举办第六届东亚运动会。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种高规格的大型文化、体育、交流活动将接踵而至。《天津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将为奥运会等大型综合性活动的志愿者服务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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