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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
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现制定下放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的实施细则。
一、将市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权下放到区规划部门。
(一)为划拨用地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为出让地块核提规划条件;
(三)核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对市政工程项目,核提规划设计要求,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设计成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实施证后管理,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过程查验、规划验收,办理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市管建设项目范围包括:海河上游和海河中游规划范围,14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大型公园地区,城市风景区,重要文化体育和交通枢纽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国家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核心区内的项目(简称“一河六区”);系统性和跨区县市政工程项目;市域范围内其他禁止建设区;全市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涉密的军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建设项目;市政府交办的项目。
三、区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部门备案,接受市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建立事权监督和调控机制。对各区出现越权规划、违规审批与许可等行为,由市规划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审批、许可等。对出现三次以上或重大违规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有关区审批权限。暂停期间,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该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五、关于规划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执行。
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
一、实施土地平衡项目,各区应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提出《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审核。
二、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对《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联合审核的反馈意见,区政府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区政府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各区政府可依法设立一个国有公司,作为市场化运作平台,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四、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和纳入散片危陋平房拆迁计划的地块,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土地整理计划,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区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出具土地整理委托书。土地平衡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项目的规划条件,并将其纳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区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审批手续;市建委将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五、各区政府根据土地整理计划及土地整理委托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对需要拆迁的地上物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做好征地拆迁的稳定工作。
六、区政府负责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核算,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进行审核。
七、土地平衡项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整理完毕后,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八、根据土地平衡项目招商引资需求,可采取综合评标与拍卖、挂牌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公开出让;也可采取区政府对拆迁补偿费、土地交付时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现状条件公开出让,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将达到净地条件的土地交付给受让方使用。
九、土地出让后,受让方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各区土地整理实施单位。
十、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后,按市、区两级财政各50%比例分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土地收益全部返回区财政,用于困难家庭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十一、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2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下放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三级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内容
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和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其中包括: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注销;三级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
二、资质审批和管理的相关程序
(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以上第(1)、(3)、(4)、(5)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所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应在资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1年。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程序。
1.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第(1)、(2)、(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所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收回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向申请人重新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程序。
1.申请。
当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变更时,须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到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填写《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变更前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变更决议;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2)、(4)项均须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
2.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变更决议应与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变更决议相一致。
3.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收回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向申请人重新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注销程序。
1.申请。
当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或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等注销情形,须持下列材料到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手续:
(1)《注销审批表》;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仍有在管项目,且有无物业管理遗留问题;二是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收回证书。
符合规定的,应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原件丢失的,应在《今晚报》或《每日新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存档。
三、日常管理
(一)专人负责。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三级物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其资质档案、信用档案诚信系统管理和人才库数据的录入。同时定期参加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二)属地管理。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不得跨区域申请。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新增、核定、变更、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报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三)指导监督。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
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扩大辖区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一)市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实施管理;
(二)区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实施管理;
(三)市批准立项,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经市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区实施管理。超过上述限定和跨区域、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四)将住宅项目管理权限由10万平方米以下扩大到15万平方米以下。
二、区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项目报建;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五)施工许可证发放;
(六)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文明施工管理、施工队伍管理和农民工管理;
(七)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措施备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质量监督,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九)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市场执法监察;
(十)受理农民工投诉、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等各类投诉。
三、完善建设项目监管手段
(一)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区统一的建设管理信息网络平台,设置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全市所有项目统一在管理平台上运行。
(二)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法规规章、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立专项统计和区县管理考核制度,实施对区县管理的督察,并依法履行对各区建委受理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管理数据和资料等。
(四)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培训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执法能力。
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下放次支道路建筑物外檐再装修、夜景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权限。
(一)各区政府按市统一规划,组织次支道路建筑物外檐再装修,夜景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各区市容委将建设和管理的结果报市市容委;
(三)市市容委做好次支道路建筑物外檐再装修,夜景灯光设施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和监督。
二、实行行政区属地管理,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
(一)各区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将管理权下移到街道社区,由街道社区落实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目标责任,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二)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三、加快环卫、园林管理体制改革。
(一)各区政府推进环卫、园林改革,做到事权与财权同步到位;
(二)各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确保已下放的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和综合执法经费专款专用。
(一)对已下放各区安排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收入,要确保用于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市和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专项费用;
(二)市市容委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综合执法经费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三)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有关市容环境管理的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对于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不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由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1亿美元以下。
二、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以及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各自所属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总投资3000万元扩大到5000万元;备案权限由总投资5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其中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取消投资额限制)。
三、对不需要国家、本市统一规划和平衡以及补助财政资金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区县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由3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
四、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或采购国产设备抵免和退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批,仍按津政发〔2004〕9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次下放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直接下放给区县发展改革(计划)委等投资主管部门。下放的事权一律进入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按统一流程和时限办理。
六、对下放到各区县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在批复、核准或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抄报对口市投资主管部门。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单位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建立健全对具体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责权统一。
七、市投资主管部门有权对区县超权限以及不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范围、条件、程序等的项目,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市建设、土地、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等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给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条件审批部门,要按照上述口径配套向区县对口部门下放权力,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增加区县财政收入的实施细则。
一、下划金融企业税收
银行保险信托企业以能够核算营业收入的分支机构为单位(包括营业部、支行、分公司等,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以2007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市与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按50∶50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区县级固定收入,其他各项税收归属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银行保险信托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由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管,平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局按期将上述收入划转有关区县国库。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印发的《关于调整市级金融企业税收分配政策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7〕100号)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市财政按照各区县财政供养人数,综合考虑享受抚恤、低保人员等因素,计算各区县人均财力,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确定为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区县,根据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预算以及区县财力水平,给予不同额度的转移支付补助,并逐年增加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数额。适当减少上解区县递增上解数额,将上解区县的递增上解比例由80%调整为60%。继续实行增收激励机制,以上年区县企事业单位等上缴的市级收入为基数,对市级收入增长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区县50%。为了鼓励困难区县增加财政收入,缩小区县间财力差距,实行税收超收奖励办法,对困难区县当年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全市财政收入预算增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超收奖励。有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另行制定。
三、完善税源转移制度
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纳税数额较大的企业,因市政府规划或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迁转生产经营场地、变更纳税地点,导致其缴纳的各项财政收入在我市不同预算级次、不同区县之间发生转移的,在税源转入方和转出方财政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协助确定税收划转基数,并通过两级财政年终结算办理有关基数划转,相应调整区县的上解或补助金额。有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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