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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获悉:自《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政策理解、实际操作方面的误区,阻碍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依法操作和进一步完善。为此,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昨日专门举办了一期“《劳动合同法》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咨询专场”,就各用人单位在实施两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做了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半年来,尤其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5月1日开始实施后,咨询中心每天都会接待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时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中止等方面。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施行免费后,申请仲裁者成倍增长。
昨日的咨询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张向荣,以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景欣对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等具体案例进行评析和重点法条的讲解。本市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经理、劳资负责人、劳资干部等参加了咨询会。
记者汇总了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最为关注的四大问题。
关注一:用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关注二:劳动者干满10年能签无固定期合同
在订立书面合同中,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相关违规情形的。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注三:根据工作年限病假最多可歇2年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l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今年上半年,本市怀孕妇女咨询产假的问题比较集中。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注四:“劳务派遣”也不能规避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本市实施“劳务派遣”的企业增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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