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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
12月4日晚7点多,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几名干警进京来到一名央视女记者家中,称她涉嫌受贿将其连夜带走了,而此前该记者和两名同行因该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对其进行过采访。据记者同行称,他们曾接到过该检察院检察长阻止采访的恐吓电话[详细]
央视女记者4日晚从家中被带走,图为其位于东三环的住宅小区 |
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表示,此案是最高检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被拘原因是受贿。他还称:“她(央视女记者)要没问题,我们能去抓人吗?不能因为网上炒作,对的就变成错的。我们都有组织,如果有问题,早就处理我了!最后肯定会有一个结论的,但不是现在,过段时间大的媒体上会有结果。”[详细]
最高检表示,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挽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详细]
举报人吴某弟弟的朋友朱某和邓某称,吴某一家是三兄弟。两个哥哥早在7月份就被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羁押。跟李敏谈恋爱的是最小的一个,此前一直在积极营救自己的哥哥。在把李敏带走的同时,山西检方也在北京机场,以“涉嫌行贿”为名,将其直接带至山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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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检察长”派检察官进京拘走“受贿女记者” |
《三晋都市报》报道,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从事检察官职业16年来,亲自指挥和办理了近百件涉贪涉贿案件,他个人曾5次立功,一次获得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8年内连续4次被评为山西检察系统的先进工作者,数十次被评为市、区劳模。 >>>详细
2、检察长为何跟央视女记者扯上了关系
源于他人纠纷说——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该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将吴某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
记者因采访介入说——当吴某第四次被抓的时候,吴某的弟弟向他们(央视记者李敏等三名记者)反映了这一情况。据记者称,他们去采访时没有遇到何书生,但事后何书生给其中一位记者打电话,语气严厉地阻止他们采访,在记者提供的电话录音中,何书生说:“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此外,何书生还认为记者不是正常采访。 >>>详细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他表示“李某受贿案件”事实清楚,绝对不会错。何书生:(记者李敏)受贿。收的是钱。多余的我不便透露,现在是保密阶段。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我们有最高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文件,我们不会错的。要是我们错了,你可以在你们报纸上头版头条报道。 >>>详细
4、舆论:但愿抓记者的检察长不是“张志国第二”
何书生应该知道,“进京拘传央视记者”势必引起舆论的关注,因此,在作这一决定之前,他一定仔细掂量过。我宁愿相信,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在依法办案,我真的希望,何书生不是“张志国第二”,不过,从现有的信息来看,此案确实有许多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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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抓回去了,问题也出来了 |
1、央视女记者是否构成受贿
正方——李某系中央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受聘于中央电视台工作。中央电视台是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其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某在“央视”的工作是记者,而记者工作是新闻舆论机构的主要业务工作,其性质属于公务,而区别于例如清洁、门卫等劳务工作,所以李记者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记者以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判例也有不少。 >>>详细
反方——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作为检察长的何书生,显然在法律基础上是不过关的,不能因为中央电视台有“中央”二字,就认为它是国家机关。最近倒是有几起以受贿罪判刑的,不过类似判决不能苟同。
2、央视记者如果与行贿人是恋爱关系是否可免罪
正方——只要是利用了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了他的财物的,哪怕是亲父子、亲兄弟、夫妻之间,同样可以构成行贿受贿关系,更何况仅仅是“恋人”呢?所以以恋人关系来为受贿开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真有受贿行为,把国家权力作私人交易的话,那么恋人关系也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公正惩处。所以说据律师“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也完全得不出“恋人间的赠与问题,属感情问题,不能轻易认定为受贿”的结论。 >>>详细
反方——检察院指控女记者李某借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吴某弟弟的贵重财物,但该记者的朋友称,吴某弟弟一直在追求李某。这就必须区分,授受贵重财物是行贿受贿还是求爱馈赠。此外,受贿罪还有一个构成要件,那就是为对方牟取非法利益。可是,即使李记者采访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因为吴某的情面,也不能算是为吴某牟取非法利益。新闻采访并没有回避的制度,为亲朋“出头”最多是“非正常采访”。
3、山西太原杏花岭检察院是否需要“回避”
正方——根据法律和最高检的规定,回避的情形分为三种: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其中,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也就是说,法律是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杏花岭区检察院故意无视这种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实际上是借上级的指定管辖以掩盖自己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法之处,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司法行为。
反方——本案律师的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所以说杏花岭检察院的侦查行为程序上不合法,应当回避。这一说法似是而非。因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所以不合法之说就无从谈起。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杏花岭检察院的检察长曾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是检察长(作为个人)的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的回避。 >>>详细
风来了......!......关注点
好多关于这件案子的帖子都被取消了回复功能 为什么啊
狗咬狗,一嘴毛。哈哈!
号召全国的同行们,集中监督山西检察院,一定把现任检察长和那个姓何的杏花岭的检察长搞掉!
这事弄不好双方都有问题
记者有问题检察院也有问题不能因为是央视记者就这样
也给一些相关敲一下警钟
真厉害啊!随便抓人!!!
到底是谁有问题还不知道了党中央要查查了不能无罪的蒙不白之冤有罪的逍遥于法外
敢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