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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东丽区开展“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活动以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第一时间深入企业,开展调查摸底、送政策服务活动,坚持一手抓稳定岗位,一手抓扩大就业。召开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今年的劳动保障重点工作。推出了十六条措施,全面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对当前的金融危机。
1.建立组织,落实责任。成立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总工会、东丽开发区管委会组成的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每周一集中办公,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局进行认定,并设专人负责每天接待困难企业申报咨询工作。实施局长联系街乡,科长联系村、企业制度。坚持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努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以改进窗口服务为重点,端正服务态度,落实服务承诺,实行一站式服务,热情周到,方便群众,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2.加强对企业批量裁员的监管和服务。企业实施批量裁员的,应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指导企业依法履行裁员程序,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和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建立辖区内困难企业名录和企业裁减人员台账,增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办理,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逐人进行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3.完善平台建设。积极落实《东丽区关于创建充分就业区的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充分就业区创建工作,使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人员充分就业,年内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成功率力争达到60%。认真开展“一联盟、二对接、三同时”的创岗工作机制。继续发展就业联盟企业,使全区联盟企业要达到300家。完善劳动保障平台建设,2009年一季度力争建成109家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实现就业服务平台全覆盖,不断提高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形成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
4.做好就业服务。适时举办不同类型的招聘活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对接。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求职登记的人员,区和街乡两级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政策咨询,给予不少于3次的推荐就业机会。对困难群体要提供5次职业介绍、3次职业指导、3次就业再就业培训。全面实施对不挑不拣的困难求职人员24小时内推荐就业,对不挑不拣的被征地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48小时内推荐就业的承诺。
5.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滨海就业培训基地硬件建设,建成并投入使用2000平方米的实训车间。投资2500万元用于购置车、钳、铣、刨、磨等培训设备。添置住宿、餐饮等设施,增设新的培训项目。在已开设初级班的基础上,开设中级技能培训班,提升滨海基地品牌。坚持“贴近产业、贴近企业、贴近劳动者”的“三贴近”原则,与大中型企业、重点企业接轨,开展高层次、高质量的技能培训、定向培训,不断提高劳动力培训后就业率。充分发挥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作用。开展职校毕业生就业前技能培训。与怀来县技工学校探讨联合培训,提高学员上岗就业的实践能力。年内培训各类人员5000人次。
6.积极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兴建公益性公司,全年新建公益性公司5—8家,开发公益性岗位400个,增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能力。加强对公益性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经批准认定新开办的公益性公司给予1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公司必须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公司招用的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按照“鼓励企业、适度补助”的原则,以每人每月本市最低工资的30%给予补贴。
7、支持兴办劳务派遣公司。对经批准认定新开办的劳务派遣公司给予1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并在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开办费补贴的基础上,对当年新增签定并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安置一名一般人员就业给予一次性1200元的奖励;对安置一名失地人员就业给予2400元奖励;对安置一名困难人员就业给予3600元奖励。
8、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当年新招用农村劳动力,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一名一般人员就业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招用一名失地人员就业给予2400元奖励;对招用一名困难人员就业给予3600元的奖励。
9、加大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给予等额匹配)。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等各类人员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其中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可展期一年。对我区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下,贷款期限在2年以内的,给予最多2年的贷款贴息。对初次申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农村劳动力实行自谋职业补助费制度。对一般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经营期满1年不满2年给予1000元补贴,满2年不满3年给予2000元补贴,满3年以上给予3000元补贴;对失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根据经营期限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和4000元补贴;对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根据经营期限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和5000元补贴。
10、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凡参加登记培训并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合格人员给予补贴。对培训一般人员,给予每人1500元以下一次性补贴;对培训失地人员,给予每人3000元以下二次培训补贴;对培训困难人员,给予每人4500元以下三次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培训机构每推荐一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给予培训机构奖励。
11、扶持职介组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备案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推荐一名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补贴100元。
12、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对于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职工人数的困难企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为3至6个月,补贴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为人均300元。对于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对困难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按照续签人数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到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困难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到3个月的补贴。
13、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在保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降低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期限暂定为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9%,降到8%。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费率由6.3%,降到5.3%(含个人窗口缴费)。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到0.4%;二类行业由1%,降到0.8%;三类行业由2%.降到1.6%,继续实行浮动费率。失业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2%,降到1%。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到0.5%。
14、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15、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9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继续按照2008年的标准执行。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260元。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1月起,可按上月职工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16、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对我市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可按2%的费率,先行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