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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消息通过网络迅速传播。闫德利,河北省容城县女子。在一篇以她的名字且是第一人称发布的博客文章中称,闫德利15岁时被继父强奸,后在北京“坐台”,今年9月被查出艾滋病。博客里同时公布了279个电话号码,博主称机主均与“闫德利”发生过性关系,提醒他们去做检查。
消息曝出,一片哗然。随着关注度的提高,当初公布有闫德利“艳照”、视频及手机号码的博客、QQ空间等相继被封,但网上还是可以搜索出相关消息。昨天,事件出现突破性进展,闫德利本人及家庭出来辟谣,称博客所述均非事实,系别有用心的人在蓄意诬陷,闫德利将为此提起诉讼。
调查:公布号码中有不少空号
昨天,记者就网上盛传的电话号码进行了调查。在279个号码中,随机抽取了20个号码。
其中,只有一个接通了。一个河北省口音的男子,自称在北京打工,他说:“那都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我不认识闫德利,也没见过这个人。在你之前,也有人给我打过电话,问过这事,我也是这么说的。”
另外的那些号码中,“空号”为7个,接通但无应答为6个,“已关机”两个,“已停机”两个,“对不起,您拨的号码不能为您提供服务”1个。
争议:N种可能面临多个后果
闫德利事件曝出之初,就有人开始探讨法律层面的问题。昨天,闫德利本人站出来辟谣,同时明确表示将对“肇事者”提起诉讼。至此,一起网络事件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
就此事存在的几种可能和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即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本市一些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从目前看,此事件的真相存在几种可能。首先,这个信息是谁发布的?一种是闫德利本人,另一种是其他人。第二,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第三,那些手机号码的机主是否真与闫德利发生过关系?
按照这样的组合,本事件存在几种发展方向:其一事件不存在,有人利用闫德利的名义发布;其二事件虽然不存在,但系闫德利本人发布;其三事件为实,但是他人在未取得闫德利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其四事件为实,但系闫德利本人发布或他人在闫德利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其五事件为实,那些手机号码的机主确与闫德利发生过关系;其六部分事件为实,但那些手机号码的机主未与闫德利发生过关系;其七事件为假,那些手机号码的机主未与闫德利发生过关系。当然,如果单纯按照数学公式,还会有其他组合方式,但从法律层面讲,业内人士认为,值得探讨的主要为上述几种组合。
【观点1】
无论真假,涉嫌编造恐怖信息
本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治国认为,在此事件中,无论是谁发布的信息,也无论信息真假,都涉及民事法律层面的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和刑事法律层面的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两种法律关系。如果是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发布人涉嫌侵犯闫德利的名誉权,闫德利可以在找到此人后向其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发布者就有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之嫌,将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起国家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第四种、第五种情况,赵律师认为,是否触犯法律值得探讨。如果是第六种、第七种情况,发布者涉嫌侵犯机主的名誉权。
【观点2】
如果是真,闫涉嫌传播性病罪
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效认为,如果是第三或第四种情况,无论闫德利本人还是他人披露,均不影响对闫德利行为的定性,即涉嫌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是第一种可能,王效认为,发布者故意捏造虚构事实,贬损闫德利的人格,毁坏其名誉,构成诽谤。如果是第二种,“闫德利”本人不会为了出名,自编自导。“毕竟这场戏开唱后对其本人来说没有任何利益,据称容城县公安机关已经传其回乡接受调查。”
至于被公开信息的“机主”,王律师认为,嫖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情况属实,“机主”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新闻延伸
艾滋病人监控
有扶助不强制
“据我所知,对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我国是没有强制收治规定的,同时,也没有对其进行行为监控的规定。”赵治国律师说,“我个人认为,对艾滋病毒携带者进行强制收治和监控也是不符合人权规定的。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能歧视,因为目前大多数人对艾滋病还是很恐惧的,一旦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实施监控等措施,无疑宣告了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个事实,很多人就会对其有所戒备,实际上就是对他进行了歧视。因此,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只有扶助,没有强制。”
市疾控中心疾控专家称,如果闫德利确实被确诊患有艾滋病,那么曾与其发生过性接触的人有必要去查一下HIV是否呈阳性。即便HIV呈阳性,也不一定就是患上了艾滋病。因为HIV阳性分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两种情况。对于前者,如果预防得当,可以延长发病时间,甚至不发病。即早检查是有必要的,当地的正规医院或疾控中心一般都可以进行HIV检查。对艾滋病人的监控,专家称,如果一家医院确诊一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会立即通知疾控中心。(记者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