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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陈某、徐某、李某、王某是分别来自天津市及甘肃省、吉林省、山东省、黑龙江省的年轻人,其中徐某系女青年。今年2月27日,郭某与布某等5人(均已另案处理)共同预谋盗窃他人汽车,后郭某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了布某等人窃得的一辆蓝色三厢夏利汽车。而后,郭某将该车转卖给一名外地人员(身份不明在逃)从中获利。
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某、林某、刘某(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市河西区一居民楼附近,盗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松花江牌汽车。后陈某将该车卖给一名外地人员。当月25日,郭某也与陈某某、林某、刘某共同预谋盗窃他人汽车,后以2500元的价格收购了陈某某等人盗窃的一辆黄色五菱汽车。而后,郭某与被告人王某联系,王某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以3000元将该车收购。次日凌晨及3月31日凌晨、4月2日凌晨、4月4日凌晨、4月6日凌晨,陈某又5次伙同陈某某、林某、刘某盗窃汽车,先后窃得灰色五菱之光牌汽车、黄色夏利牌汽车等5辆汽车。其中黄色夏利牌汽车由郭某按照事先约定以2000元的低价收购,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亦参与收购此车。后被告人李某又以3500元的价格从郭某手中将该车收购。此后,郭某又参与盗窃、收购了数辆汽车,李某、徐某亦参与了收购。后几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杨斌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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