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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冯先生一家三口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滑雪游,不料游玩期间儿子乘坐的旅行车翻车,造成10级伤残。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5万元。
2007年2月7日,小宇(化名)的父亲市民冯先生与被告天津市乐想假期(化名)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准备于2007年2月19日至23日,一家三口参加被告组织的哈尔滨市某滑雪场专列双卧5日游。2007年2月22日早上7点50分,小宇乘坐的旅行车发生翻车事故。经黑龙江省尚志市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是驾驶人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应负全部过错责任,乘车人小宇无责任。小宇在事故中身体多处骨折、软组织受伤。
从2007年2月22日至2007年8月14日,小宇就医花费医药费共计31645.02元。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小宇左肱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小宇的父母与被告旅行社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起诉致河西区法院。
河西区法院认为,小宇父亲与被告天津市乐想假期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旅游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宇受伤,未能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预期目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被告应予赔偿。综上,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乐想假期旅行社赔偿小宇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3.5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