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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女许霆”廖淑珍涉嫌盗窃一案在广州中院重审。廖淑珍被控于2001年初利用银行交易系统的故障,从ATM上盗取27万元现金,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廖淑珍则认为自己无罪,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后此案被裁定发回重审。
案情
8年后落网一审判五年
2008年1月24日下午3时许,廖淑珍在由上海南开往三亚的列车上被抓获。2009年初,被媒体称为“女许霆”的廖淑珍在广州中院受审。
广州市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21日至27日,廖淑珍持由他人在浙江省宁波市一银行开户办理的名为“李明华”的储蓄卡,在该银行广州市芳村桥东办事处柜员机提款1300元,后经查询发现余额未改变,就利用银行网络故障持卡在广州市多个柜员机提取款项,每笔均为1300元,事后将钱款藏匿于其在广州市芳村大道的住处。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再次在新塘办事处柜员机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出人民币27万元后,其被释放。
供述
情人开餐馆我帮取钱
廖淑珍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在张某和陈某的怂恿下,她托人做了一张名叫“李明华”的假身份证开了一个账户准备骗财。有一次,她提了1300元时,发现账户上还有1300多元。于是,她从当晚一直取钱到天亮,而取出的钱全让张某和陈某拿走了。接下来的2月22日到26日,廖淑珍一个人接着去取,总数是20多万元。
昨日,廖淑珍推翻了之前的供述,称卡是张某的。供述笔录是办案人员写好让她抄的。她还承认张某是她的情人,当时张某想开个餐馆,但没有时间取款,让她帮着去取款。她从未查询过余额,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在透支的情况下取钱。不过她表示不知道张某的全名和在哪工作。
廖淑珍表示自己身体很差,希望法院判决自己无罪。
质疑
27万不是她一个人取的?
廖淑珍的辩护律师提出,现有证据仅仅能证明被告人廖淑珍被抓获时正在某银行新塘办事处柜员机上插卡准备取款以及随后在其住处查到27万元这一事实。
但没有任何证据印证2001年2月21日的第一笔取款且查询余额以及其他查询行为是廖淑珍实施,因此不能得知其主观上明知卡内余额不足且取款后余额不变却故意取款这一结论。银行方面也没有提供能印证指控的监控资料,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查获的27万元就是被告人廖淑珍一人自柜员机取得。
另外,除了25日、26日和27日三天的取款时间是下午和晚上9时前,其他4天均是下半夜,而且21日、24日取款地点均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最后被当场抓获的2月27日,地点从广州市西南面的芳村一下子跨到东北方向的增城市新塘镇。这对于才住到芳村不久,对广州完全不熟悉的文化水平不高的外地女人来讲,又是广州最冷的时候(2001年2月27日天气记录为,阴天有小雨,只有10℃左右),要一个人完成这些一晚多次取款行为显然不合现实。
回应
公诉人:夜间
取款并非不可能
对此,公诉人回应,一个人在夜间取款并非不可能的事情,不能以此断定廖淑珍无法一个人完成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