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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大爷被两只狗咬伤双腿后找到狗主人,对方却百般抵赖,矢口否认两只狗是其饲养的,大爷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日前,在一系列证据的佐证下,河东法院认定被告男子即为狗的饲养人,判令其赔偿受伤大爷医药费、交通费计1900余元。
2009年10月17日10时许,72岁的王大爷回家途经赵某所住的河东区一居民楼前时被两只狗咬伤双腿。据王大爷称,他被咬伤后,腿部鲜血直流,两只狗随即跑回赵某家中,王大爷也跟着来到赵某家敲门,却无人应答,王大爷就报了警。民警出警后将两只狗予以收缴。事发后,王大爷自行就医,经诊断为:“右小腿后下侧见约0.2×2.0cm一处、左小腿外侧见约0.5×0.5cm两处咬伤”。王大爷遵医嘱分多次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共计支出医药费1900余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王大爷将赵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计5600余元。庭审中,王大爷表示现伤情虽已痊愈,但因狂犬病有一定的潜伏期,故保留今后因此次事件再次复发,另行主张的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虽然否认该两只狗为其饲养,但承认“我平时喂狗,平时它跑回来就住在鸽子窝下边”,且自认在民警收缴时是其将两只狗抱上警车的。由此法院认定,咬伤原告的两只狗的饲养人应为被告,其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原告的损失范围,原告因被咬后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被告应予赔偿。至于交通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交相关票据证实,但考虑到原告为老年人,被犬咬伤的部位又是双腿,为能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减小被传染狂犬病的可能,原告乘坐出租车就医应属合理行为,由此发生的交通费,被告亦应赔偿,至于具体数额,酌情考虑为8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因原告并没有住院治疗,也没有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需要护理、加强营养的证据,故对原告该两项主张不予支持。而精神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王琪赵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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