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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从本月起实施。根据办法,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公有住房转租收益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倍收取。公有非住宅房屋转租收益由出租人与转租人按2比8比例分成。
根据新实施的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房屋,凡已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合法使用权,房屋结构安全,没有租赁或使用纠纷的,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办法规定,公有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双方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并办理公有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擅自转租的,一经发现,要限期补办转租手续;超过3个月不补办手续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与转租人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者雷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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