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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律师事务所靳丽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张先生是否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双倍赔偿,以及原告是否有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也就是说原告张先生要求双倍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张先生是消费者以及黄先生存在欺诈行为。在本案中,张先生是否为职业打假人,是很难论证清楚的,并且张先生已经实施了具体的消费行为,所以法官选择认定其为消费者。在案例中,黄先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综合上述两因素,法官支持了双倍赔偿。本案例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意义,其焦点就在于无法举证人的主观想法,因此各地的判例也大相径庭。
关于精神损失费一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本案中该染发产品并未造成原告张先生人身以及其他财产损失,原告与被告之间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侵权关系,因此,原告张先生没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记者许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