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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积极探索制度创新,为了更好地提高全区政法队伍执法质量和办案水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红桥区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助理员执法业绩档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加强政法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政法干部队伍执法办案水平和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之一。该《实施办法》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一、坚持一个宗旨。《实施办法》充分体现“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全面、及时、真实、准确记录司法助理员执法行为,建立系统、科学、规范、完善的执法监管体系。通过建立执法业绩档案,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把握一个原则。《实施办法》按照“全员建档、分类考核、量化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司法助理员岗位职责,围绕建立执法业绩档案和重点执法行为,确定建档方法,完善建档内容,实现量化考核。
三、突出工作创新。《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把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工作成绩、工作创新和社会效果情况纳入司法助理员执法业绩档案。
四、强化矛盾化解。《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把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情况作为司法助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主动参与民间纠纷的调解,参与调解的民间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5%以上。
五、明确考评标准。《实施办法》明确了执法业绩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对各考评等级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建立司法助理员执法业绩档案,如实记载司法助理员执法工作优劣及效果情况,进行执法业绩考评,为考核评价司法助理员执法情况,评先奖优、提拔使用干部,提供直接、客观、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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