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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我言
征稿启事
“我知我言”栏目是一个开放式的社会讨论平台,诚邀社会各界人士供稿。
选题要求是发生在东莞或与东莞相关的新闻事件,字数1000字以内,投稿请寄kswgzdaily@163.com。
文/杨国栋(法律工作者)
“我驱车抓贼,最后撞倒劫匪的摩托车,和别人合伙将其中一名劫匪抓住,我的车受损,还要我自己掏钱修车,我很不爽。”42岁的河南男子梁现华说,广东东莞厚街警方称帮他申请修车的钱,快3个月了,钱还没有申请下来(相关报道见6月28日《东莞日报》)。
梁现华说,他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有关部门把修车的钱帮他申请下来就行了。“是不是见义勇为,我不在乎,不要认为做点好事,就要得个什么奖。”
梁现华这一要求显然并不过分,见义勇为可以不求回报,但总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因为做好事而吃亏吧。这样的事多了,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呢?
厚街仙桥派出所刘副所长说,警方正在为梁现华申报市镇两级的见义勇为奖,目前已批了下来,但奖金还未到位;鉴于梁现华的车在擒贼的过程中受损,见义勇为奖金对他是一点补偿。由于申报到审批有一个程序,不是一日两日就能批下来的,所以造成了一点误会。
有人证、有物证,各种材料齐全,为什么见义勇为奖金3个月还没批下来?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是不是有些低了?而用见义勇为奖金作为修车的补偿,也不太合适。
见义勇为奖金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并没有补偿作用,哪怕见义勇为奖金再高,也不该用于修车。窃以为,梁现华驱车抓贼才导致汽车受损,这种为正义目的的付出当然不能由其本人承担,而应由行使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承担。这就好比警察临时征用公民车辆抓贼,汽车在抓捕行动中受损,警方会承担车辆的全部损失一样,梁现华的这笔修车费用也该由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承担。
现在因为没有具体规定,可能警方觉得难以操作,只能把见义勇为奖金当成补偿发放给梁现华。但规矩都是人定的,既然发现了这一问题,就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比如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而见义勇为奖金则照常发放。
“当好人吃亏”和“英雄流血又流泪”本就不是正常现象,这只会助长社会的冷漠,不利于公民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建立见义勇为补偿机制,全额报销见义勇为者的医药费和见义勇为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对财大气粗的政府财政来说,只是九牛一毛,却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效引导社会风气,让更多人争当“活雷锋”。对见义勇为者和做好事的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和合理补偿,不仅符合公众对“好人有好报”的期待,也是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另外,时下见义勇为申报难、审批手续时间长一直为人所诟病,此举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也不利于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繁杂的见义勇为审批手续应尽可能地简化,对事实清楚、不存在争议的见义勇为行为要尽快进行表彰奖励,不一定非得攒够了数统一举办颁奖仪式。审批情况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以免对方产生“有关部门不肯承认其见义勇为”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