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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东亚运动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市组委会及运动会参与者将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进口关税税收优惠。
据了解,给予组委会市场运作的税收优惠包括: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按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或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确定组委会相应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
记者了解到,国家三部门通知明确,对参赛运动员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东亚运动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