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一职工酒后意外被单位饲养的藏獒咬伤,致8级伤残。事发后,职工与单位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日前,市二中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单位担责四成,同时为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特别提出司法建议。
中年男子肖某原系本市一家饮品公司职工,负责公司泵房的夜间值班。该饮品公司养有两条藏獒。2011年5月20日肖某下夜班,中午在家饮酒后,于17时30分回到公司处,其间被关在笼内饲养的藏獒咬伤。事发后,肖某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肖某右手损伤构成8级伤残。肖某认为,饮品公司及公司经理杜某是非法养犬,狗笼有安全隐患,二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肖某遂将饮品公司及杜某告上法庭。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中咬伤肖某的犬只的所有人是杜某,但犬只实际由饮品公司代为饲养。发生涉案动物侵权事件时,杜某并未对狗进行实际饲养、控制,故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致人损害的藏獒犬属于凶猛犬种,饮品公司作为该犬的实际管理者和饲养者,应当对该犬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其应当对该犬造成的致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肖某在受伤前曾饮酒,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56mg/100ml,属于严重的酒精中毒,足以影响其思维,且本案中咬伤肖某的犬只饲养于狗笼内,应当认定肖某存在重大过失。综上,法院判决杜某不承担责任;饮品公司赔偿肖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40%,计9.6万余元;扣除饮品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万元,实际赔偿8.6万余元。
司法建议
结合这起案件,市二中院特别提出监管建议:
1.严把饲养藏獒审批关。
除经有关部门审批,领取养犬证外,还应当进一步对饲养藏獒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凡能够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安全看护问题的,则不使用藏獒;凡出于个人爱好以单位名义饲养的,一律不予批准。
2.建立藏獒单独管理制度。
藏獒为烈性犬,因此饲养者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更高;有关管理部门对饲养藏獒的场所、喂养、周围环境,尤其对饲养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都要做出明确规定。
3.加大对饲养单位的教育监督力度。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饲养藏獒单位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采取通报相关案例、严密监督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罚等多种方法,教育饲养单位严防疏忽大意,精心饲养,确保安全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