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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汽车租赁公司经理用“以租代购”的谎言骗取车主的机动车,变卖后将钱挥霍一空。日前,河西区检察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对其起诉。
赵某是本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赵某找到钱某等6人谎称公司要改变经营方式,将采取以租代购的形式租赁一部分机动车。6人信以为真,与赵某签订了车辆以租代购协议,将11辆机动车租给赵某的公司。不久,赵某分别找到6人称公司要清查资产,需要暂时将6人的车过户。于是,6人将机动车过户到赵某公司名下。随后,赵某陆续将骗取的11辆机动车非法转卖或抵押他人,并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至今大部分机动车仍下落不明。
在此期间,赵某还以合作投资买车、为他人买车、购买年货需要资金、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或资金周转等名义,与孙某等5人签订合同或协议,骗取财物。经过审查,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金额为人民币共计200余万元。
法庭上,赵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几乎全盘否认,辩称其一直都在合法经营,没有骗过被害人一辆车、一分钱,只是因为自己被公安机关抓获,才造成被害人钱款、财物无法偿还、追回的局面。
面对赵某的辩解,检察官出示了公安机关依法提供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确凿,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