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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客户拿着自己的房子来借款,拿到钱后却不还款了。抵押公司将客户告上法庭,方知客户因贷款诈骗罪进了监狱。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已是刑事犯罪,因此驳回抵押公司的民事诉讼请求。
2010年5月,老周拿着房本来到本市一家抵押公司。老周想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借款,抵押公司检查完材料后,与老周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老周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抵押公司提供担保,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借款利率为当年银行的年息,并按年浮动,还款方式为等额偿还法。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一个月后,老周拿到了借款。随后的两个月,老周都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从2010年9月起,老周便开始拒绝还款,到2013年5月,老周逾期33期,共拖欠抵押公司借款48万余元,利息及罚息8万余元。日前,抵押公司将老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老周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如老周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公司对老周抵押的房屋有权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
经法院查证,老周用以抵押的房屋虽在其名下,但是老周并未实际交付购房款、契税及相关费用。而是开发商向老周出具了首付款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完税凭证等相关手续后,老周自行办理了天津市房地产权证。2011年6月,老周便因为以该房抵押借款,并将部分款项占为己有挥霍而被抓获归案。2012年10月,老周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周因犯贷款诈骗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借款行为”是刑事犯罪,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当属无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经法院告知后,抵押公司仍坚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有效,主张合同权利,未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法院驳回抵押公司的民事诉讼请求。(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