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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多次入室盗窃,却只拿走啤酒、西瓜之类的小东西,并以为如此小偷小摸不会构成犯罪。日前,静海县检察院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依法对该名男子依法批准逮捕。
静海县一男子马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今年7月一天晚上,马某在街上晃荡时看到路边一户人家的窗户只关了纱窗,顿时又手痒起来。见周围没人,马某上前几下将纱网弄破,然后伸进手去打开了窗户,翻窗而入。入室后,马某并未寻找贵重财物,而是拿起桌上一瓶啤酒和半个西瓜后钻窗离开。半月之内,马某多次采用这种手段,入室盗窃一些不值钱的财物,最终在一次盗窃过程中被房屋主人现场抓获。因犯前科而对法律一知半解的马某本以为只拿不值钱的小东西不会构成犯罪,然而再次因盗窃罪被捕后傻了眼。
检察官解释:以前受理盗窃罪,只有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依据刑法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构成盗窃罪,将会受到刑罚制裁。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平时做好防范,睡前注意检查门窗,勿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通讯员陶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