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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六旬老人酒驾无证无牌二轮摩托车载人,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出租车相撞,车祸造成老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死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出租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起诉索赔,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剩余损失的30%由出租司机担责赔偿,车辆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9月一天下午,60多岁的王某驾驶燃油二轮摩托车,驮带妻子孙某,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运河南路交口,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孙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不承担责任。后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和儿子作为死者王某的财产继承人,将司机张某、车辆登记的出租车公司和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事发时他正常行驶,王某酒后无证驾车载人,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出租车公司表示尊重法庭判决,事故车系张某个人出资购买,张某是车辆实际所有人,仅登记挂靠在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合理合法赔偿。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酒后驾驶无证无牌的燃油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在路口违法闯红灯撞到张某所驾驶出租车的右侧后部,王某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过错程度较大,本案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为30%。因张某所驾驶机动车系以挂靠形式登记在出租车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该公司应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死亡赔偿金9万元;被告张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余万元的30%即9万余元,被告某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