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现已年过八旬的杜大娘9年前在公园内被大狼狗扑伤,此后,她两次起诉责任人赔偿均获支持。随后,她第三次起诉索赔。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超过已确定的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法院日前判决支持了大娘索赔残疾赔偿金的诉求。
2004年11月19日8时许,市民杜某在南开区一处公园内晨练,当其走到公园瀑布旁时,一条大狼狗突然蹿出来,狂吠着冲向她,杜某随即蹲下捡起一个尼龙袋子,试图将狼狗吓跑,不想其一挥袋子,狗就扑了过来,杜某吓得摔倒在地,待她起身后,狼狗再次扑过来,致杜某摔倒在池子里。后经诊断,杜某伤情为胸1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005年5月,相关鉴定部门出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杜某构成八级伤残。后杜某分别于2005年7月和2012年3月,两次起诉肇事狼狗的主人魏某及相关绿化单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魏某承担80%责任,被告绿化单位承担20%责任。二被告两次共计赔偿杜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等8.6万余元。据杜某称,由于伤及脊椎需长期卧床,疼痛难忍,且病情还在发展,并引发了各种并发症,以致其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有人照顾,为此,杜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及上述绿化单位赔偿其康复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合计1.4万余元。
此次诉讼,被告魏某未到庭,其提交书面答辩表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其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某绿化单位则提出,原告的伤害是被告魏某的狗造成的,与其无关。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伤残评定时机应以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原告于2005年自愿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表明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伤害及其并发症已治疗终结,且2006年3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在之后的两年时间内并未对原病情进行过相关的治疗,庭审中原告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次诉讼治疗费是必要的,故原告主张的康复治疗费、交通费,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未能举证证明需护理依赖,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2年3月19日至第三次起诉前2013年3月18日的残疾赔偿金一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被告应给付超过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年限后的残疾赔偿金,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的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由此,法院判决二被告依然按照8:2的责任比例,由被告魏某赔偿原告7100余元,被告绿化单位赔偿原告1700余元。 (记者孙启明实习生潘一维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