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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个人,几乎是基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全部力量。而他们所要面对的,却是数十倍于己的行业和单位,工作难度和效果可想而知。
为了更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在烟台等地试点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制度,主要目的是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专业资源优势,与志愿者覆盖面广、熟悉本职、各具特长的专门优势相融合。
预防工作“打开门”
工商部门查办案件,少不了要罚没物资。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扣押时限一般是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再延期一个月。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忽略时限规定,一些被扣押的财物躺在仓库“睡大觉”。
事情看起来好像不大,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积小成大,可能就会发展成为职务犯罪。自从有了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蓬莱市工商局把这些漏洞“揪”了出来。“工作中有什么风险点,哪里有可能出问题,怎么来堵住这些漏洞,没人比我们更清楚。”烟台蓬莱市工商局政工科副科长于露已是干了近两年的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
2013年,烟台被确定为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制度的试点城市。从各行业、单位选聘的560名志愿者统一发证备案,在检察机关指导下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预防咨询、预防调查等工作,半年接受一次效果评估。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处长田中庆坦言,过去预防工作倾向于内部关起门来搞,对于社会效果关注不够。“全省检察机关预防队伍也就四五百人,不可能包打天下,传统的方式就是出去讲讲课、搞搞案件分析。”
此前,蓬莱市检察院预防科只有5个工作人员,现在,经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检察机关批准发证的程序,不到两年时间,全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数量就从最初的50余人发展到142人,涵盖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选聘重点“往下放”
对于志愿者制度,蓬莱市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科长刘静心里一开始也没底。过去到外单位搞预防宣传,人家一听是检察院的,想躲都来不及。要在人家单位里发展志愿者能行得通?没想到,首批自愿申请的积极性很高,考虑到职务犯罪多出现在重要岗位和基层一线,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把选聘重点放在了“下面”。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刘晓军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它不脱离各单位的工作,服务的对象也是本单位。
按照最初的设想,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主要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在检察机关指导下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预防咨询、预防调查、案件分析、预防建议监督和落实、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但是,志愿者不享有任何司法权力,只对检察机关负有“建议权”。
不过,这并没有阻止各种质疑声音的出现。外界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所谓的志愿者,是不是检察机关在各单位布下的耳目和眼线?
为说清楚这事,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欧大力没少跟别人费口舌:“肯定不是啊,两者完全是不同的体系,志愿者没有司法权力,只有‘建议权’,其依据的是预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是反贪惩腐依据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和标准不一样。”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制度的好处实实在在,以前预防工作力量薄弱、针对性差、不接地气的问题迎刃而解。莱山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吕韶黎表示,原来是检察机关对单位部门的一根根线,如今成了一张纵横交错的网,“预防工作有了平台和抓手,触角就能伸得更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过去几个部门的‘小合唱’,变成了各行业、各系统参与的‘大合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段连才表示,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群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志愿者制度刚刚起步,只要坚持下去,未来可能形成人人都是志愿者、人人参与预防的社会化防控新格局。”
未来发展需探索
去年,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200个重点项目都选聘了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时至今日,这200个重点项目实现了职务犯罪的“零举报”。与此同时,全市56个选聘了志愿者的国有企业,实现职务犯罪“零发案”。
但也有专家提出质疑,在反对腐败问题上没有所谓“志愿者”,因为每个公民都有责任,所以推行预防腐败志愿者制度意义不大。
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曙光表示,“预防职务犯罪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也需要通过法律、机制、体制等手段来控制。志愿者制度更像是在纪检部门指导下建立的一种单位内部防控机制,未来关键在于制度怎样设计、完善,从而真正实现开门预防和反腐的目标。”
其实,预防腐败志愿者制度试点以来,也出现了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在很多单位部门,由检察机关批准发证的志愿者一般就是1—2人,但内部又发展出更多的志愿者。比如蓬莱市工商局的志愿者已经达到12人。志愿者们的工作,也不局限于预防职务犯罪,而是向廉政建设层面扩展。
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试行意见中,也没有对具体的工作模式和进程加以限定,而是将诸如保障激励、日常管理在内的各项机制,留待基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摸索完善。
田中庆认为,构建社会化防控体系不是易事,志愿者制度也只是初步的探索,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处理好检察机关、志愿者及志愿者所属单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