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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上午获悉,因被指“抹黑董洁”、“嗜赌成性”,演员潘粤明诉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一案已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内容侵犯了潘粤明名誉权,判决两被告删除涉案内容,刊登澄清声明、致歉声明等。
2012年10月,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在其个人微博上转发了《董洁工作室声明》,指责潘粤明抹黑董洁、谋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理、欠债。
同年10月24日,《申江服务导报》第A13版中,用整版篇幅刊载了以“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为标题的文章。为此,潘粤明将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潘粤明存在《董洁工作室声明》中所说的内容,已构成侮辱、诽谤,任佳莺应对转发声明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申江服务导报》所报道的内容,未经查证核实,不具有真实性,侵犯了潘粤明的名誉权。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任佳莺删除微博上的涉案内容,《申江服务导报》刊登澄清声明,两被告公开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潘粤明公证费4000元、资料费410元,潘粤明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