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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明天是国际禁毒日,为打击毒品犯罪,今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涉案数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死刑。
乘长途车运毒回津
男子王某长期吸食毒品,200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后,王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王某与姚某相识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姚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2013年4月24日,陈某受姚某指使,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从福建省南安市乘坐长途汽车将1800余克甲基苯丙胺运至本市滨海新区,并于25日交给从厦门飞回天津的姚某。当日下午,王某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向姚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800余克用于贩卖。柯某明知王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而提供工具帮助分量。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王某租住处收缴1900余克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咖啡因等毒品及部分毒资、毒品分量工具等,在柯某租住处收缴数十克甲基苯丙胺,在姚某身上收缴数十克甲基苯丙胺及毒资28万余元。此外,法院另查明,王某还曾于2012年4月3日19时,驾驶汽车在本市滨海新区将骑自行车的路人解某撞倒在地,致其重伤,后驾车逃逸。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储存毒品亦属既遂
王某与鲁某均为吸毒人员,2013年初,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来津贩卖毒品。经协商后,二人分工,由鲁某联系购买毒品,王某负责售卖。同年6月,经鲁某联系,二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进行分装,并储存在租住的本市滨海新区一小区房屋内,伺机贩卖。2013年6月19日17时,王某携带毒品外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王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00克,后鲁某亦被抓获。警方在二人租住房间内又查获甲基苯丙胺1600余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鲁某购买毒品后予以储存并伺机贩卖,虽尚未卖出,但其为牟利购买并储存的行为,已使涉案毒品进入流通环节,已侵犯了国家对于毒品的管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后果已经实际发生,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犯罪既遂。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