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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歌厅“邂逅”,觉得面熟,遂邀请一同吃饭、饮酒、洗浴,岂料“酩酊大醉”之时反被盗窃。近日,经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任某某等3人八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8月7日1:00左右,被害人侯某某在本市红桥区某歌厅偶遇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及吕某(另案处理)等人,因侯某某与任某某感觉面熟,遂相邀一同前往本市红桥区某餐馆吃饭、饮酒。饭后,侯某某又邀请任某某等人前往本市红桥区某洗浴中心洗澡。其间,任某某见侯某某醉酒遂起歹意,与其他被告人预谋窃取侯某某钱财。任某某利用让侯某某在洗浴中心银台查询银行卡余额的方法,伺机窥视到侯某某银行卡密码,并将侯某某挎包存放于田某某更衣柜中。8:00左右,任某某等人趁侯某某醉酒未醒之机,用侯某某挎包内的银行卡结清洗浴消费人民币9210元。随后,在ATM机上,持侯某某的多张银行信用卡提取现金人民币7500元。后又至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某商场,使用侯某某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12000余元,购买iPhone5手机两部、iPad4平板电脑一部。案发后,经侯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将任某某等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等使用被害人银行信用卡在洗浴中心支付的人民币9210元,系被害人邀请被告人等洗浴,被告人对被害人邀请洗浴支出的费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认定为盗窃所得;但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和罪名成立,遂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等3人犯盗窃罪,判处八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