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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9月9日,北方网新媒体记者从天津市环保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快美丽天津建设,降低燃煤消耗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总面积830.54平方公里、占天津市建成区面积90%以上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全部禁燃区将在2017年底全部建设完成,实现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零消耗。
通告明确了禁燃区禁止燃烧的高污染燃料种类,主要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据悉,自2015年9月2日起,全市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应按规定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对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拆除。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确定,对改善本市能源结构,促进清新空气行动计划目标实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