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车主注意:今后没有环保标了?真相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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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作者:编辑:曲璐琳2016-08-16 14:13:00

内容提要:15日,网络有消息称“从今以后,环保部门将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记者昨天晚上向环保部门进行了求证。据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负责人介绍,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依据本市目前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天津地区仍将继续执行机动车环保标志检验制度,并核发相应环保标志。

天津北方网讯:15日,网络有消息称“从今以后,环保部门将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记者昨天晚上向环保部门进行了求证。据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负责人介绍,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依据本市目前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天津地区仍将继续执行机动车环保标志检验制度,并核发相应环保标志。

  据介绍,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于7月21号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但这一文件要求对于地方执行来说需要一定的缓冲期,而且不同的地方也会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机动车保有量、管理手段多方面考量,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说,《通知》的要求可以看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目前本市仍将维持现有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暨《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同时,据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负责人介绍,北京、河北等多地也都有相应的地方性政令或法律法规。所以,天津的机动车驾驶员还是应该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为机动车按时申领相应的环保标志。(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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