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新型化复杂化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示:增强风险意识 细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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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李倩 编辑:孙畅 2021-12-24 12:11:17

内容提要:昨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集中管辖市内六区保险纠纷案件,2015年至2020年累计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1779件。

  天津北方网讯:昨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集中管辖市内六区保险纠纷案件,2015年至2020年累计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1779件。

  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现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新的投保方式、新类型保险合同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合理设计投保流程,履行好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投保前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情况及条款内容。

  案例一

  “顺风车”出事故应赔偿

  韩某驾驶其妻子名下车辆在某平台从事“顺风车”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顺风车”属于营运车辆,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对车辆损失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性质。根据规定,“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应以时间、路线基本相同为原则。本案中,案涉车辆符合相关要求,并未改变使用性质,不属于营运车辆。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本案是“‘顺风车’并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包括“顺风车”在内的各种新型交通方式层出不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顺风车”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用于营运的网约车,应当综合考虑其行驶路线、派单数量及计费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案例二

  未尽提示义务不能免责

  案外人王某通过App为涉案车辆投保,保险期内,驾驶人尤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死亡。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尤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取得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无有效驾驶执照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我国相关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通过App投保时会弹出保险条款的对话框,如不阅读将无法投保。相反,庭审过程中通过App投保演示,显示投保人只需点击“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即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且无人脸识别或签字予以确认,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提示:本案是“电子保单形式下,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典型案例。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未对投保人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三

  投保询问不规范不能免赔

  杨某之夫刘某经保险代理人唐某介绍,在保险公司投保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和附加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A款。投保时,对于健康告知事项的问询,唐某用“是否患有某某疾病等”的方式概括询问,没有逐字逐句按照投保单上载明的病种进行询问。对上述询问,刘某均回答“否”。投保单上的“是”“否”选项均由保险代理人唐某填写。后杨某患右卵巢子宫内膜样腺癌,保险公司认为,对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虽曾患左卵巢子宫内膜样腺纤维瘤恶变等疾病,但保险代理人并没有对上述疾病按照投保单中载明的内容进行询问,且投保单中“是”与“否”的选项均由保险代理人填写,不能证明保险人已经按照投保单中载明的事项和范围进行询问,亦不能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有关疾病的询问有隐瞒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保险金。

  法官提示:本案是“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典型案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免赔。(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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