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说假话?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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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作者:晚报李倩编辑:刘颖2022-08-02 08:40:25

内容提要: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对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对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某称其与被告鲁某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所持有的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52.5%的股权转让给鲁某,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258800元,鲁某应于约定日期前付清全部转让款。付款期限届满时,鲁某尚未全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鲁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鲁某辩称其已向王某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鲁某陈述,根据其与王某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的约定,股权转让款2258800元中的1348000元用精密设备抵扣,余款910800元现金转账。合同签订后,王某将作价1348000元的设备从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拉走,剩余款项鲁某通过向王某银行卡转账及按照王某指示向第三方付款的方式,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庭审调查阶段,王某在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后,仍坚持未曾拉走过相关设备。鲁某虽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但表示王某拉走设备后将设备出卖给案外人,并提供了三名案外人的联系方式。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鲁某提供的电话一一进行核实,案外人均印证了鲁某的陈述,承办法官随即通过电话录音、微信取证的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随后,承办法官传唤当事人王某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王某认可其拉走设备并收取了剩余股权转让款,承认在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虚假陈述。王某主动悔过、当庭提交检讨书,并申请撤回起诉。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司惩决定,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王某故意隐瞒将设备拉走转卖他人的重要事实,诉讼中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侵犯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希望本起案件能起到警示和普法作用,提醒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挑战司法权威。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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