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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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作者:王强军编辑:刘颖2023-02-01 10:36:00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报告以专章论述“国家安全”,同时也专章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从而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过程中,需要注重考虑以下三个问题的结合。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专章论述“国家安全”,同时也专章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从而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过程中,需要注重考虑以下三个问题的结合。

  一是,注重从开拓性法律和防御性法律的双重功能视角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在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注重防御性法律体系和开拓性法律体系建构的兼顾。保护国家安全的理念往往让我们很自觉地出于保护思维而注重通过制定防御性法律来实现对国家安全的被动保护。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确立,实质上已经改变了国家安全的概念和范围。国家安全不再局限于“反间防谍”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等传统安全,它的领域也在向生物安全、数据安全等非传统安全不断扩展。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民族复兴。在这个基本前提上,应当注重对国家安全的内容进行积极的开拓。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当注重通过积极设定法律来对新的国家安全内容进行保护,只要相关领域的内容涉及到总体国家安全观,都应当通过开拓性地制定法律来进行保护。

  二是,注重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双重视角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从根本上说,对国家安全构成危害的力量往往来源于境外,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安全保护涉外的比重更重。但以往对国家安全的保护往往基于国内视角进行国内法治的完善,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涉外法治部分。在完善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当注重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双重视角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在继续完善国家安全国内法治体系的基础上,强化国家安全涉外法治体系的完善,强化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在已经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应当继续基于涉外视角而制定和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涉外法律。比如,其他国家频繁通过法律对中国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危害我国的经济安全,我们也可以基于保护经济安全的考虑,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中国企业在跨境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实施的违法跨境商业行为进行惩罚,从而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三是,注重从规范性法律和制裁性法律的双重保障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既要注重行政法律规范等前置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也应当注重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领域的法律体系完善。同时,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需要通过制裁措施最为严厉的刑法进行惩罚和威慑。比如,1997年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惩罚和威慑传统的国家安全。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国家安全内容的丰富,刑法也应当根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类型增设相应的罪名。比如,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都是从法治体系的角度完善国家安全体系。

  作者简介: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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