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摄影师张旭龙就《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一案,作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的拍摄者,原告张旭龙认为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损害了他的著作权、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及获得报酬权。 摄影师张旭龙提出,2001年3月,他与汤加丽就为其拍摄人体艺术摄影签定了《拍摄协议》,该协议规定:此次拍摄属艺术创作,作品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及公开展览,著作权归属摄影师张旭龙。虽然此后张旭龙曾为汤加丽出版个人写真集出示了“授权书”,但2002年9月出版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标明“汤加丽著”,已构成对他署名权的侵犯,因为“书中的被拍摄对象怎么能署名‘汤加丽著’”。张旭龙还提出自己的作品被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时被任意裁减,人体遭到肢解,最严重的一张整个头部被去掉,被破坏照片达54幅之多。同时自己的作品被出版后,至今分文未得。
张旭龙要求人民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的发行和销售,销毁库存的该书,并就其侵犯原告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自己该书已售出部分的报酬人民币15万元,赔偿自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802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人民美术出版社认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的文字部分由汤加丽独立创作,而图片部分已取得了摄影师张旭龙为汤加丽提交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明确说明授权张旭龙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用于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而《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为汇编作品,汤加丽汇编作者的身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照片被剪裁完全是出于出版需要,而报酬人民美术出版社已经支付给汤加丽,并由其转交给张旭龙,据汤加丽本人表示,是张旭龙拒绝了稿酬。 法庭今日未做宣判,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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