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司法部门的教训总结中,“当时的司法环境差以及外界干扰太多”被列为造成错案的最主要原因
4月1日清晨6时许,湖北省沙洋县苗子湖监狱的管教干部告诉正在服刑的犯人佘祥林,他可以出狱了。这一天是愚人节。 管教干部并没有开玩笑,但对于佘祥林来说,他已经被愚弄了11年:1994年4月11日,因涉嫌杀害结发妻子,佘祥林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经过三级法院的四次判决之后,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8个部门审出一个冤案 “侦查方向一开始就出现了错误。”荆门市纪委驻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赵祖武认为。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之前的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 “女尸的体貌特征和张在玉非常相似,而且她(张在玉)的娘家人一口咬定就是张在玉。”雁门口镇政法委书记贾书灵说。 当天,佘祥林被警方控制,“那天下午下班后,同事一直缠着我下棋,不让我走,后来又说让我出去办案,结果把我关在了一家宾馆。”佘时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当时检方认为佘祥林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我们将案件移交给了湖北省检察院荆州地区分院。”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家平介绍情况时说。 检方的起诉书中如此表达佘祥林的作案动机:佘祥林与未婚青年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先后多次向陈提出结婚,因此与妻子张在玉不和,引起其妻精神失常,佘祥林见其妻患有精神病,遂起杀妻另娶之心。 1994年10月25日,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当时做了无罪辩护,但法院根本就没有采纳我的意见。”佘祥林的辩护律师何大林说,“整个案件,除过佘祥林本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和证人证明佘杀了人,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据判决书显示,当时有3名证人的证言对佘祥林杀人一事予以佐证,分别为杨五香、陈某、程某。《?望东方周刊》调查得知,杨五香系佘祥林的母亲,陈某为与佘祥林“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者,程某为陈某的好朋友。 “他们的证言只能证明佘祥林和陈某关系暧昧,和佘祥林杀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何大林律师介绍说。《?望东方周刊》发现,这些证言的具体内容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并没有在判决书中出现。 就在佘祥林生死的时刻,出现了一份关键的证据。 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原党支部书记倪乐平告诉《?望东方周刊》,在1994年收晚稻(约在10月份)的时候,他们村曾来过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妇女,京山县口音,和杨五香(佘祥林的母亲)带来的张在玉的照片对比后,基本能确定就是张在玉,“我们以村委会的名义给出了一份证明,并注明请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但公安机关从来没有调查过这个事。” 倪乐平最终等来的是公安机关对其“作伪证”的审查。倪乐平的妻子聂麦清被拘押3个月又6天,另一位作证的村民倪新海被关押了22天。“我看形势不对了,违心地承认是作了伪证,他们才放了我。”倪新海说。 “公安机关先入为主,在办案中始终认为佘祥林就是杀人凶手,对于出现的有利于佘祥林的新证据他们不是想着去证实它,而是想着去否定它,再一次错过了避免发生错案的一个重要的机会。”湖北大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对此评论说,“公权过于强大,而自然人和其相比根本无法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 不过,这份证据还是挽救了佘祥林的性命。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此案后,将此案发回荆州地区中院重审。荆州地区中院又将此案退回检察院,检察院随后再诉,中院再次退查。 在此期间,湖北省进行行政区划调整,京山县被划归荆门市管辖,原湖北省检察院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便将此案邮寄至京山县政法委,随后,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于1998年9月22日终审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至此,佘已在看守所被羁押了4年之久。 这起案件在经过省、市、县8个司法部门的反复审查后,最后做出了有罪判决。 截至目前,该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京山县警方惟一公开的自责是,“没有对女尸进行DNA鉴定。” 司法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 “没有把好事实关、证据关。”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家平总结教训说。多家涉及此案的司法机关均非常诚恳地认可这一“教训”。 荆门市纪委驻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赵祖武承认,当时荆门市中院终审时,案件承办人熊道瑜一看卷就发现证据有问题,要求退卷,“如果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就会退回公安局,公安局就会很棘手。在当时社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市中院就按市政法委组织召开的案件协调会的指示精神办了。” “棘手是因为这个案子会在公安局形成积案,对社会以及被害人家属不好交待。”赵祖武进一步解释说。 据了解,该协调会于1997年10月8日在京山县检察院召开,参会者除过荆门市政法委的领导外,还有市、县两级公检法三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时任市政法委督办科科长的刘想中称此次协调会的背景是“佘祥林的案子已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刘想中称,在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将佘祥林的案子退回湖北省检察院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后,恰逢湖北省进行行政区划调整,荆州检方便以此为借口要将此案退回京山县,但京山县又不愿意接收,因为按行政区划调整时的协商,京山县1997年以前的案子仍然由荆州方面办理,“后来他们通过邮局把案卷寄给了京山县政法委,违反案件移交的程序规定。” “湖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荆州地区中院重审时,荆州地区中院应该对此案进行审理,而它将案卷退回检察院,随后案卷又被退给京山县,程序上明显不合法。”律师何大林说。 “谁都清楚此案证据不足,按规定,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以不判,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公安局可以撤案,但谁也不敢轻易给此案一个定论。”京山县法院一位法官说,“谁办错了案谁就可能承担责任。”这位法官将此原因归咎于错案追究制度,“本来这个制度是为了让司法部门提高办案质量,但有可能会给办案者造成心理压力,在西方好多国家,法官是可以免责的,除非他是故意办错案。” 对此,北京天溢律师事务所张成茂律师持不同意见,“正是因为错案追究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才导致了一些司法人员的优柔寡断、左右权衡,只要严格以法律来办案,谁会被追究责任?” 在佘祥林的错案真相大白于天下之后,全国有逾百名记者赶赴事发地采访,但截至本刊发稿时,官方没有对此事开过一次新闻发布会。有当地人士分析说,这个司法问题由政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显然不合适,而公检法三方谁也不会主动去揽这个事,“他们躲还来不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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