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储蓄所所长为了赢利,竟利用虚存的方式私自将公款40万元转移到女朋友账户,用于炒股。案发后,该储蓄所所长被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孟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存方式先后3次将40万存款打入其女友张某某名下的储蓄卡中,后又通过转账系统转入女友名下的账户用于炒股赢利。同年7月12日,被告人孟某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储蓄所员工发现,孟主动向支行领导主动投案。次日,孟某将挪用公款40万元归还。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孟某为炒股营利挪用公款40万用于营利活动,挪用款项虽已归还,但是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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