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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为了保障预售资金的安全,防止挪用。本市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业银行通过网络系统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上周,市国土房管局和银行方面共同下发了一份《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本市将从今年的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按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幢或多幢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项目名称及楼号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贷款银行应在进账单中明确合同编号并出具贷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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