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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9000万独生子女,第一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就达610万。独生子女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家庭的权益也要受到最大的保护。为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使他们在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
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原奖励扶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
特别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特别扶助金由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提供特别扶助对象名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特别扶助金足额划入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情况。特别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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