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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为市公安机关
问:《办法》明确的停车管理体系,能否保证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答:2006年沈阳市曾出台过《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但没有明确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的主管部门为市公安机关,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同时,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协调工作,还将成立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此外,市政府还将建立沈阳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研究,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管理
问:公共停车场如何管理?
答: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三类。《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是规范公共停车场日常管理行为;二是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分别向工商、税务办理登记,向物价办理收费许可,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三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的形式确定经营者。
问:住宅小区停车场如何管理?
答:《办法》遵循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停车场管理上突出物权优先和业主自律原则。《办法》规定,住宅区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和不占绿地和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道路条件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在符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的前提下,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及小街(巷)施划停车泊位。
问:《办法》如何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答:目前停车收费存在定价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尤其是路面停车乱收费情况屡见不鲜。为此,《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出具统一票据;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尤其是占用城市道路资源时,为控制停车时间,调节泊位供求关系,应当按照同一区域地上停车高于地下停车、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引导车辆到路外停车场停放。
问:如何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
答:停车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发挥政府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中的作用,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据了解,欧洲一些国家的停车产业发展已有50年的历史,已达到一种良性循环和有序发展。停车产业也已成为年产值数十亿美元的大产业。美国的停车产业每年收入约达260亿美元,占全美GDP的3.25%,并解决了100多万人就业。实行停车产业化,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政府的税收,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就使得停车产业与城市交通形成了良性互动,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进入了良性循环。停车产业的商机是很广阔的,重视停车设施建设可以一举两得。
目前,我国的停车产业正处于发展阶段,而沈阳市的停车业则还处于萌芽时期。为了培育和扶持这一产业,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办法》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经营者,以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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