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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研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并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下达年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并进行分解量化;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整体规划,确定交通易堵塞、交通事故多发的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治理;
(四)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检查情况,并进行通报;
(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本级政府考核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本条释义
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以及2009年4月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要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机制建设,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成立政府领导挂帅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积极争取政府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成立了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并于2010年9月29日召开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有15个成员单位,包括市精神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市政公路局、市综治办、市交通集团、市公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本条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成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12号)的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从北京国家机关的情况看,几乎每个单位都有交通安全委员会,平时经常给单位职工印发交通安全学习材料,并在节假日提醒大家,尤其是提醒开车的同志注意行车安全。本市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必将进一步强化《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的贯彻、落实,对推动天津市的交通安全工作起到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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