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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少年在和家人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留连网吧中结识几名不法分子并参与了对方的抢劫行为。法庭审理本案中,除判决该少年因犯抢劫罪获刑一年九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外,还在判决主文中增加了“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进入网吧上网及逗留”的内容。昨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刑事案件,适用了《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这在本市尚属首例。
17岁的卜斌(化名)初中辍学后,和父母吵架后离家出走,长时间逗留在网吧内,并在其中结识了不少“不良分子”。2010年12月15日18时许,卜斌伙同在网吧结识的冯某、张某,在河北区二马路月皓里小区内采取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先后拦截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抢劫被害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抢劫被告人高某现金10元。经审理,昨日下午,河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卜斌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法官特别在判决主文中增加了“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进入网吧上网及逗留”的内容。被告人及其父母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法院刑庭庭长谈“缓刑期内禁入网吧”判决
对孩子既是限制,也是保护!
昨日的判决后,记者采访了河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董秀元,请他谈了法庭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才将这部分内容加入判决书,并计划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保障这一判决的执行。
董秀元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判缓刑;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所以说,对于卜斌缓刑期内禁止进入网吧的判决,是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精神的。
卜斌是个17岁的少年,其人生观、世界观还没有完全成型。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身边的朋友必然会在诸多方面对他产生影响。因而限制其进入常有一些不良少年聚集其中的网吧,尤为必要。即使不考虑可能“遇人不淑”的问题,卜斌现在也是好好学习、健康成长的年龄,整天泡在网吧对他的身心都没有任何好处。“禁止进入网吧”既是对这名少年的限制,其实更是对他的保护。
为了保证对被告人“禁止令”的有效执行,法院准备采取以下做法:一是与卜斌父母、居住地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共同制定监管方案,形成家庭、公安、社区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氛围;二是根据卜斌因与家人发生争吵离家出走,在网吧过夜并结识不良青年、后参与抢劫的情况,向卜斌父亲发出书面司法建议,建议其在卜斌缓刑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被告人遵纪守法,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并禁止被告人进入网吧上网和逗留;三是向被告人卜斌送达告知书,明示如果违反判决禁止规定会造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严重后果。(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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