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讯5月17日,记者从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辽宁省实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据介绍,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相关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对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指示及交办的事项,贯彻执行、综合监督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敷衍了事,拖延不办,造成严重后果或消极影响的;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和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疏漏的;其他应当追究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的过错、失职行为;适用政策法规和规定不当造成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集体或主要领导决策产生过错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未尽职责造成过错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适用政策法规和规定不当造成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辽宁省还将在每个街道、社区配备“健康卫士”——居民小区设置专属食品安全检查员,为百姓的食品安全“把关”。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目的就是全面提高全省基层食品安全水平,建立机制健全、制度完善、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将用3年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完成创建食品安全达标社区、达标居民小区的任务。(朱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