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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国罡实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国罡实业)自1998年8月成立以来,经理于国栋以投资建设项目为名,与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审批人员相互勾结,采取虚构项目、制作虚假政府立项批复文件、涂改审批卷宗和行贿受贿等手段,骗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13.36万平方米和集体土地使用权1.47万平方米,并大肆进行非法转让,非法获利达2000余万元。此外,国罡实业还涉嫌与税务人员勾结,偷逃税款。
2008年11月,吉林省检察院对于国栋批准逮捕。2010年10月,于国栋以逃税罪、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9年8月,长春市绿园区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孙景荣以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2009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原主任科员宋亚岩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2009年10月,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钟文堂以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0年8月,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收储中心)原主任宋义春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这是近年来吉林省国土资源领域发生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权钱交易,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案件。
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本身就存在潜在的巨大利润空间,加之国土资源部门权力的垄断性,使国土资源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在国罡实业骗取、倒卖土地案件中,于国栋以金钱开路,采取拉拢、腐蚀政府有关审批人员的办法,达到使之为己所用、骗取和非法转让土地的目的。双方出于共同的利益,一拍即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各取所需,共同制造、导演了骗取土地的“闹剧”。
1999年12月,于国栋看中了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光明村一宗1.47万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于是向长春市南关区计划与经济局(以下简称区计经局)申请建设立项,并获得了批准。但在向南关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征地时得知,1999年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的审批权限在省级国土部门,市、县政府再无权审批征地。于国栋便托人找到时任南关区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区长孙景荣,请其想办法规避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孙景荣授意时任南关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的杨某采取变通方式,将征地审批时间提前到1998年2月。同时,于国栋与区计经局有关人员勾结,制作了虚假的《关于长春国罡实业发展中心的立项申请》文件,将原立项申请批准时间(1999年12月)提前到1997年2月。经过上述虚假运作后,孙景荣、杨某在审批文件上签批同意,以南关区政府名义向国罡实业下发了《使用土地批准书》,将光明村1.47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拨给国罡实业使用。下发时间提前到1998年2月,实际下发时间为2000年1月。
2000年5月,于国栋又看中了南关区幸福乡光明村的林场和果园,便谎称其欲开发基因药业项目,并向光明村村民描绘了该项目的美好前景:项目总投资8800万元,可解决三四百名村民就业,年产值5.4亿元,利税1600万元。在如此大的诱惑下,光明村与于国栋签订了联营协议(实际是以租代征形式),将13.36万平方米的林场和果园租给于国栋,期限2年。但于国栋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开发基因药业项目,而是又虚构了一个畜牧业养殖及深加工项目,在区计经局办理了立项批复,于2000年7月向国土部门申请征用光明村的林场和果园。由于其申报的用地项目为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应以有偿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照当时土地价格计算为1360万元。于国栋处心积虑地既想把土地弄到手,又不想缴纳土地出让金,于是就找到他的“哥们儿”,时任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宋亚岩,研究如何规避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办法。经过一系列运作之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总计划拨给国罡实业13.36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土地骗到手后,于国栋根本就没有打算实施什么基因药业或畜牧养殖加工业项目,而是迫不及待地开始转让,分别于2001年8月和2002年2月将该宗地非法转让,获利1500余万元。
宋亚岩在帮助于国栋骗取13.36万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33.29万元购买于国栋房屋1套,利用职务之便为省某学院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提供便利,收受贿赂35万元;孙景荣在利用职权为于国栋骗取1.47万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提供便利后,收受于国栋现金70万元;宋义春在土地收储过程中,收受于国栋现金110万元,并在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居民回迁楼及工程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利用职权,采取拖、卡、推等手段,为2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谋取利益,伙同其妻索取和收受贿赂人民币1600余万元、美元14万元;钟文堂利用职务之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土地出让金交缴等方面为于国栋等多名房地产开发商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达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