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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已成社会安全隐患。摄影 新报记者 王建一
天津北方网讯:为躲避流浪狗扑咬,刘某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左桡骨骨折。流浪狗并没有固定主人,那么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喂养流浪狗长达一年之久的张氏父子承担赔偿责任。
躲狗扑咬摔伤 一纸诉状告上公堂
2010年5月28日晚8时左右,刘星在河东区某小区里遛弯,走到一栋楼门口时,忽然一条黄白色短毛犬朝他扑来。因害怕被狗咬到,刘星赶紧向后躲闪,其间不慎跌倒在地,造成左桡骨骨折、肘部外伤。事后,刘星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后将该犬予以收缴,并确定狗的主人是张氏父子俩。不过,张氏父子强调肇事狗是条流浪狗,自己连狗是什么品种都不知道。他们是出于好心才喂养了这条流浪狗。流浪狗扑向刘星并导致其受伤时,张氏父子已经喂养该犬将近一年的时间。
被摔伤后,刘星被医院诊断为左桡骨骨折、肘部外伤。截至去年6月29日,刘星已经花费医疗费1032.5元。刘星认为喂养该犬长达一年之久的张氏父子,应该承担自己的医药费。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张氏父子起诉至河东区人民法院。喂养流浪狗是否该担责?
法院依法推定肇事狗管理人
庭审当中,原告刘星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处方、病历、放射诊断报告单和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复印件)等证据,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32.5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案被告张氏父子未出庭答辩,也未做任何举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是否为涉诉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本案被告张氏父子在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时,虽称涉诉犬为流浪犬,但其同时表示该犬已在其家饲养一年之久。对于流浪犬应将其送至相关部门处理,不应自行喂养,而本案中二被告在家中对涉诉犬进行喂养,因此可以认定二被告是该犬的实际管理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受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为通常情形,但因动物具有危险性,原告因躲避该犬受伤应当涵括于造成他人受损害的范围之内,故二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所发生的医药费二被告应予赔偿。综上,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氏父子连带赔偿原告刘星医药费1032.5元。(文中人员均为化名)记者 宫伟 实习生 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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