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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及时履行保洁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倒粪便;(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废弃物等;(三)乱倒、乱堆渣土、污泥或者其他废弃物,向道路、河道、公共场地上抛撒杂物、废弃物,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单位违反此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二)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的,应当使用密闭运输工具;(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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