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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4日电(记者高鑫)北京市高级法院今天对石柏魁故宫盗窃案(本报曾多次报道)作出二审宣判。法院最终作出驳回石柏魁上诉,维持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的判决。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处展出的9件展品。逃离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丢弃。此外,石柏魁还曾盗窃过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石柏魁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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